企業所得稅匯繳時可以互抵多提與少提的折舊嗎
固定資產折舊在稅收上分為三大類: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交通電子設備,如果我單位房屋建筑物類折舊超出稅收規定的扣除標準2萬元,另外兩類少提0.5萬元,那么,匯算清繳時,能否按差額進行納稅調整增加,即只調增1.5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實際發生房屋建筑物類折舊超出稅收規定的扣除標準2萬元,另外兩類固定資產未發生折舊0.5萬元,未發生折舊0.5萬元不能與實際發生多計提的折舊2萬元互抵。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用往年多繳抵減本年應繳
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不退稅而自愿抵減的,應在年中季度申報(第16行)預繳時抵減,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將抵減額在主表第41行填寫。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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