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業務,計算該集成電路封裝企業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未享受加計抵減前當月應繳納增值稅=3000×13%-30-52-6=302(萬元);
當月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2×15%=7.8(萬元);
享受加計抵減后當月應納增值稅額=302-7.8=294.2(萬元)。
《涉稅服務實務》
問答專項練習
根據上述業務,計算該集成電路封裝企業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未享受加計抵減前當月應繳納增值稅=3000×13%-30-52-6=302(萬元);
當月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2×15%=7.8(萬元);
享受加計抵減后當月應納增值稅額=302-7.8=294.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