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集成電路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抵減

2025-10-19 02:01 來源:會計學堂
800

《涉稅服務實務》

問答專項練習

【本題所屬章節】 《涉稅服務實務》 第三章 涉稅專業服務程序與方法(2025年)
對于集成電路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抵減

根據上述業務,計算該集成電路封裝企業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未享受加計抵減前當月應繳納增值稅=3000×13%-30-52-6=302(萬元);

當月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2×15%=7.8(萬元);
享受加計抵減后當月應納增值稅額=302-7.8=29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