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成本和開發產品分別指什么

開發成本是指構成房地產商品售出條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攤的配套設施費、環境綠化費和外管網等全部費用。開發產品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開發建設過程,并已驗收合格,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移交訂購單位,或者作為對外銷售、出租的產品,包括土地(建設場地)、房屋、配套設施等。
開發成本和開發產品有什么區別?分別在什么時候使用這兩個科目
答: 同學您好,1. 開發成本是指構成房地產商品售出條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攤的配套設施費、環境綠化費和外管網等全部費用. 2. 開發產品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開發建設過程,并已驗收合格,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移交訂購單位. 或者作為對外銷售、出租的產品,包括土地(建設場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些支出記到管理費用和記到開發成本有什么區別?
答: 你好; 計入到開發成本 會影響你 開發出來的房子的成本的;等著銷售后會影響利潤 和主營業務成本的 ; 計入管理費用是月末轉本年利潤 直接影響利潤的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發出商品和應收退貨成本的區別是什么,分別在什么情況下使用
答: 一、“發出商品”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不應確認收入。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發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反映。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應確認收入。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等科目,核算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會計分錄: 1. 發出商品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 如果已開發票(如果未開發票,就無需編制下面這個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待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二、“應收退貨成本” 新收入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這項資產就屬于“應收退貨成本”。 期末應當根據“應收退貨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出售,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 取得控制權的退貨計入“應收退貨成本”科目,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計入“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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