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是什么意思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管轄就是行政案件由哪個法院管理的意思。
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管轄協議時,下列關于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規定的有(?? )。 A.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航空器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確認股東資格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引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 您好,選項AD所述正確,不當選
什么是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行為、裁決,什么區分?
答: 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僅審查合法性。 3.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并針對一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一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 4.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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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答: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糾錯機制,屬于行政救濟性質。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進行的一種外部糾錯機制,屬于司法救濟性質。 2,范圍不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而且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其他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可以一并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有關財產權、人身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起訴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審查范圍不同。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 4,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5,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6,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只有一級,復議機關決定作出后行政復議程序即終止,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7,審理形式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是書面審,只有在必要時,才舉行聽證或當面聽取相關人員意見。行政訴訟除特殊案件外,一般均可公開審理,且具有交換證據、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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