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下股份被稀釋賬務處理

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即稀釋股權而喪失控制權):
例如:60%(成本法)→20%(權益法)【稀釋股權】,
投資方因其他投資方對其子公司增資而導致本投資方持股比例下降,從而喪失控制權但能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1)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從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確認本投資方應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資擴股而增加凈資產的份額,與應結轉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視同自取得投資時即采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
(2)對剩余股權視同自取得投資時即采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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