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健身器材會計分錄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公司購買的健身器材通常屬于員工集體福利的范疇,因此一般納稅人在購入健身器材時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此時,應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按價稅合計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要先進行認證扣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健身器材,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擴展知識:
5. 會計科目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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