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剩余財產分配要交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投資方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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