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的區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一條規定:
電信業服務納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
具體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為: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
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
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擴展知識:
5. 應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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