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納稅

1、所得稅以外的稅,在注冊地單獨申報;
2、企業所得稅:總公司匯總后分配分公司,然后總分公司都在所在地繳納。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印發,以下簡稱57號公告)的總分公司,屬于匯總納稅企業,應當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本法。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總公司匯總分配給分公司,然后分公司再自己申報分配的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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