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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財企[2005]123號文的規定:搬遷補償款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企業應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具體如下:
1、企業收到政府的搬遷補償款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固定資產處置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清理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4、同時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付款,
貸: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科目金額相等,實現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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