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能跨省直轄市使用嗎

發票不能跨省直轄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轉賬支票只能同城使用嗎?不能跨省市的使用嗎?老師
答: 是的,國內基本上都是這樣子。
下列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B.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年末 C.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D.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答: A,B,D選項A: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選項B: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月末。選項D: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下列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B.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年末 C.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D.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答: A,B,D 選項A: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選項B: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月末。選項D: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 免費提問

- 極速解答

- 緊急催問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