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積分怎么做賬

賬務處理:
1、遞延收益入賬,根據常規積分兌換額再根據歷史兌換比例測算:
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遞延收益,
2、月末根據本月末積分與上月末積分差異補提或沖減:
積分增加:
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遞延收益
積分減少:
借:遞延收益,
貸: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年終積分清零,遞延收益科目余額為零。
借:遞延收益,
貸: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單獨銷售可取得的金額。如果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不能夠直接觀察到,授予企業可以參考被兌換獎勵物品的公允價值或利用其他估值技術估計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
2、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利取得授予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勞務的,如果授予企業代表第三方歸集對價,授予企業應在第三方有義務提供獎勵且有權接受因提供獎勵的計價時,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金額與應支付給第三方的價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入;如果授予企業自身歸集對價,應在履行獎勵義務時按分配至獎勵積分的對價確認收入。企業因提供獎勵積分而發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過已收和應收對價時,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虧損合同的規定處理。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