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收款人和復核人可以不寫嗎

發票的收款人和復核人不可以不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因此,發票上的開票人、復核人及收款人欄應逐欄如實填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5號) 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擴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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