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的利息支出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第五條規定,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發生的利息是為建造不動產而發生的,建造周期較長,可直接歸屬于具體開發項目的應當資本化,不能直接歸屬于具體開發項目的可以費用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資本化時間應為借款費用已經發生,項目開始開發,實際支出已經發生,結束資本化的節點應為項目竣工。由于房地產項目借款比較特殊,一般是以項目開發為前提的借款,且有專門用途,還款節奏為項目銷售進度,根據項目銷售進度按比例還款,特別是項目開發貸款,銀行會要求按住宅銷售進度還款,當住宅銷售比例達到70%時歸還全部借款,現在房地產銷售采用預售制,項目建設到主體階段即可拿到預售證開始預售,待項目竣工前已經售罄,因此能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非常少,大部分利息計入到開發成本中。
利息計算公式是什么 問
1、如果是單利,利息=本金*年利率/12*月份數。 2、如果是復利,利息=本金*(1+利率)的n次方—本金。 答
利息計算公式是什么 問
1、如果是單利,利息=本金*年利率/12*月份數。 2、如果是復利,利息=本金*(1+利率)的n次方—本金。 答
2020年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及依據 問
2020年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及依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答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問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答
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問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比例分為15%和30%兩種,具體的分類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答
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 對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可以在計算稅前扣除時進行扣除。具體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1. 對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可以按照當期合理支出的原則,將其支出作為經營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2. 對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可以按照當期合理投資的原則,將其支出作為投資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3. 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將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作為投資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擴展信息:在上述三種方式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是企業在計算稅前扣除時可以采取的,而第三種方式則要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且該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應納入稅前損失中進行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支付拆遷補償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房地產企業支付拆遷補償費可以稅前扣除,其中應納稅所得額中可以扣除此類費用。舉例而言,某房地產企業在拆遷過程中,支付了拆遷補償費1000元,則其可以在納稅的所得額中扣除1000元,減少應繳稅款的數額。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老師,跟子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 你好,可以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9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第三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9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四條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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