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票費用處理方法是什么

28號文明確了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報銷抵扣。
一、外部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二、收款憑證。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收款憑證可以報銷,要符合以下條件:
①屬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
②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
③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元~500元(具體標準根據各省規定執行)。
三、分割單。
對于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的共同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取得外部憑證的一方以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支出的其他企業以取得外部憑證一方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據此,在一定條件下共同支出可以憑分割單進行稅前扣除。
四、相關資料。
當企業在補開、換開外部憑證過程中,一旦對方出現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情況,補開、換開工作將陷入“僵局”。
在此情況下,若企業的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企業可采取更為特殊的補救措施,即在具有相應資料可以證實支出的真實性后,允許稅前扣除。
五、內部支出憑據。
企業在不斷實施互聯網+等這些創新模式時,經常會發生一些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支出,如發放給消費者個人的小額電子紅包或優惠券等,這些支出往往難以取得對方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
《辦法》規定,在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同時,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堅持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
28號文這些規定,這完全貫徹了誠信理念,切實有效保障了納稅人的正當權益。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