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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體制下的工程項目財稅處理怎么做

來源: 會計學堂稅務 2021/04/15 893人查看
精選回答

掛靠體制下的工程項目財稅處理怎么做


一、會計核算的原則

  建筑企業掛靠業務的會計核算的原則是:

  (1)以被掛靠方為會計核算主體,不能以掛靠方為會計核算主體。

  (2)將掛靠方看成是被掛靠方的一個項目部。

  二、具體的會計核算流程

  建筑企業掛靠工程的會計核算(以被掛靠方為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為例)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被掛靠方項目部專屬賬戶收到掛靠方存入的購買建筑材料,特別是購買主材和設備墊資款時:

  借:銀行存款-(項目部專屬賬戶名稱)

  貸:其他應付款-(掛靠人名字)

  特別提醒:財稅2016 36的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根據以上稅收政策規定,自然人無息借款給公司不視同銷售,不繳納利息的增值稅。因此,掛靠人將墊資存入項目部專屬賬戶,可以無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稅。

  第二,被掛靠方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被掛靠方憑借掛靠方提供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完稅憑證,并交納稅金后,才向發包方開具預收款部分的增值稅發票。另外,財政部會計司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第三條“關于企業提供建筑服務確認銷項稅額的時點”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據,被掛靠方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付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收到業主預付款/(1+11%)×11%]

  法律依據: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基于此規定,被掛靠方收到發包方或業主預付的工程款或開工保證金的情況下,被掛靠方必須履行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預繳增值稅。《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第(三)項,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的規定,如果被掛靠方是總承包方,而且發生分包時,被掛靠方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根據以上政策規定,被掛靠方在建筑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時,掛靠方先墊資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并根據預交的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稅局申報交納。掛靠方憑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稅款憑證,和工程所地地稅局繳納的附加稅費憑證,回被掛靠方財務部進行報銷。被掛靠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1)預繳增值稅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內部往來——掛靠人名字

  (2)掛靠人貸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時的賬務處理

  借:稅金及附加

  貸:內部往來——掛靠人名字

  (3)掛靠人憑預繳稅款憑證回被掛靠方財務部報銷時:

  借:內部往來——掛靠人名字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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