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公司開票怎么交稅

對于掛靠經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此條規定認可了掛靠模式在增值稅上的合規性。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中也提到,以掛靠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情形。此條規定也認可了掛靠模式發票開具行為的合規性。由于被掛靠方在開具發票時已經就合同總金額繳納了增值稅,因此掛靠經營并沒有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產生實質的不利影響,但是卻對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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