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的限制是什么

根據《票據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票據抗辯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或者無對價取得票據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當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票據出票日期填寫要求是怎樣的 問
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答
電子承兌票據提示付款待簽收是什么意思 問
商業承兌匯票提示收票待簽收,就是需要企業進行簽收的意思。一般出現在電子承兌匯票上面。其操作流程為,提示承兌申請(出票人操作)電子票據→承兌業務→提示承兌申請→查詢→按筆查詢→查詢→選中對應票據→查看票面信息→票據狀態為“提示承兌待簽收”,等承兌人簽收。 答
已經背書轉讓的電子票據如何查詢轉讓記錄 問
打開企業網銀,在企業網銀的操作界面中,找到票據業務,并點擊進入票據業務。 在操作界面上,找到電子商業匯票,點擊進入電子商業匯票。 在打開的操作界面中,找到背書模塊,點擊背書模塊旁邊的小三角,點擊申請進入。 答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哪些 問
1、轉賬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以上票據可以背書轉讓。 2、凡填明""現金""字樣的匯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3、任何商業票據,單證都能背書轉讓,除非在開出票據時,額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書轉讓的字樣。 答
票據貼現會計分錄是什么 問
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財務費用—利息。 票據到期,當出票人向銀行兌付票據和利息時: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票據。 答
票據的抗辯是什么意思?
答: 學員你好,抗辯就是合理的理由不支付票據款項
什么是對人的抗辯?什么是對物的抗辯?
答: 對物抗辯主要是對票據本身內容發生的抗辯。對人抗辯是對特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的抗辯或主觀的抗辯”,是相對的抗辯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中級經濟法中幾個抗辯權的區別: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
答: 1、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3、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1)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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