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么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二項權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是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四是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三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不以訴訟為必要條件。是錯誤的嗎為什么?
答: 同學你好 這個是錯誤的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老師,是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還是撤銷權以自己的名義呢撤銷權要以債務人的名義?
答: 你好,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下列職權中不屬于稅務機關職權的是( )。 A.稅務管理權 B.稅款征收權 C.代位權和撤銷權 D.宣傳稅收法律
答: 同學,你好,這個題應該選擇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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