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補貼限額不能超過多少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職工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具體的限額要根據企業的財務制度進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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