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贊助支出可否稅前列支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贊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如果所業務是客戶搞促銷活動,銷售方給其提供贊助款,對方開具服務業發票,內容寫的是活動贊助費,這種情況應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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