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補貼稅前如何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因出差,依據有關規定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并沒有確定差旅費津貼的具體標準,但在實務中,如果超過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發放標準的,則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變相發放工資補貼、津貼,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建議:企業能夠采用據實報銷的,就據實報銷;難以據實報銷的,企業建立差旅費補助標準(盡可能接近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發放標準)和報銷制度,規范報銷手續,只要能夠實事求是地有足夠的依據表明差旅費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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