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證明如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的,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钡谌臈l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相應報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這里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是指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業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現在可以在電子稅務局里面申請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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