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物品繳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明確: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9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因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僅限為個人,如為企業使用過的物品,如設備等固定資產,則不屬于免稅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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