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貨物用于本企業是否視同銷售

自產貨物用于本企業不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老師,將自產貨物用于本企業部門辦公,視同銷售嗎?
答: 您好, 這個不視同銷售的
老師,自產的貨物一個用于職工宿舍,一個用于職工浴室,為什么一個不視同銷售,一個視同銷售呢,不是都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嗎
答: 你好哦,職工宿舍需要租金嘛?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調整。為什么企業用貨物捐贈會被視同銷售?
答: 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 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 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要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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