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以前年度分紅能否申請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屬于備案類的減免稅,所以可以申請備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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