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何自行申報限售股轉讓所得

限售股的內涵和外延并不明晰,姑且不周延地按來源分成納稅人“取得時是股權”與“取得時是股票”兩類。看36號文“金融商品買賣”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股權不是金融商品,股票是金融商品,在限售股股票在法律上應偏向于金融商品,但稅法語境下限售股是否包含在金融商品,有待探討。
為嘛股票是金融商品,而股權不是,應結合金融商品的界定與立法原意,股權與股票差異在公開市場可流通性,以此著力,限售股是否為金融商品有得聊了。
現行法規共識是:轉讓股權無流轉稅,買賣可流通股票有流轉稅。若買入/投資時為股權,公司上市后轉讓股票時應征稅么?若稅法規定買賣金融商品是增值稅征稅范圍,買股權賣股票不應征稅。
“買賣”的狹義解釋,支付對價得股票后出售應涵蓋其中,這即為嘛以往營業稅語境下,“投資時是股權后轉讓股票”是否征營業稅”爭議頗多的原因,體現的稅法原理或與轉讓股權不作為金融商品出于相似考量:由于投資時股權缺乏流動性,長期股權投資非流動性資產,難隨時變現,無法視同為資金平衡的金融工具,投資風險高于股票。
通過53號文,官方緊跟監管實踐,不甚明確地傳遞出寬泛界定買賣的立場,“買賣”擴張解釋為以“各種形式取得和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把買賣擴張至視同銷售的轉讓,可能也包含投資、上市等形式取得/讓渡金融商品權利,但能以調整36號文規定的方式加以明晰則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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