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企業借款長期不歸還是否繳個稅

符合下面情況需要的,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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