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進出口財務會計核算如何做

根據貨物出口企業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貨物的不同種類,我國的出口貨物稅收政策分為以下三種形式,其會計核算方法也不相同。
1、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在貨物出口時,
按出口貨物實現的銷售收入與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之和,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
按實現的銷售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出口免稅不退稅。
在購進該貨物時,
將支付的進項稅額記入貨物采購成本,
借:“物資采購”、“原材料”等科目,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按實現的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3、出口免稅并退稅。
①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按現行規定全面推行“免、抵、退”稅辦法,
貨物出口銷售后,按購進愿材料等取得的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增值稅額與按照退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的差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科目,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對確因出口比重過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足抵減的,不足部分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退稅,
企業在實際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的退貨或者退關補交已退回稅款的,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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