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理人

管理人又稱“無因管理人”,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的當事人。
根據大陸法以及各國民法的規定,管理人的基本權力是費用給付請求權;其主要義務是:(1)不違背當事人真實利益,以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從事適當管理,其內容受到當事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2)及時向當事人通知管理事實和管理始末狀況;(3)適時將管理事務所取得的利益移交當事人;(4)對管理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而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其他規定: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有義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包括債務人的債權人、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債務人的出資人等。)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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