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不需要股東會嗎

實踐中確實會有沒有的,
當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
另外:中外合資企業法律明文規定了企業其最高權力機構就是懂事會,所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能設置股東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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