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一定要登記嗎

抵押權分為登記設立和登記對抗兩種,登記設立的抵押權必須登記才可以生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權,質押權都登記了,是不是按登記的先后清償先登記的
答: 是按登記的先后清償先登記的
同一財產即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轉讓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也就是說先登記的抵押權優于質權,如果是先交付的質權就優于登記抵押權嗎?
答: 您好,抵押權經登記具有優先性,抵押權(不動產登記)優于質押(動產交付)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老師,您好 學習經濟法的時候有個問題沒明白,假如汽車作為抵押,汽車抵押期間又賣給第三人并對汽車做了登記,賣給第三人是交付生效+登記對抗。抵押權是抵押合同簽訂就取得抵押權,抵押登記后就可以產生對抗,這個抵押登記和第三人的登記有點暈,請老師解答一下.謝謝!
答: 同學,您好,已經抵押登記的動產如果轉讓,應通知抵押權人要轉讓該車輛并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同時還要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但是,如果受讓人要代抵押人償還債務的,可以轉讓,但是如果善意取得,一般可以獲得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已經抵押登記的動產轉讓的,受讓人應該讓所有權人提供產權證明,并查詢抵押登記情況,沒有要求的,通常不視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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