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哪個時候會不行使權利

1.基本概念: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不得留置:留置權人在法律規定不得留置(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按照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約定。
老師,您好 留置權人留置的如果是抵押人設定浮動抵押的動產,這個留置權還會優先于抵押權嗎
答: 您好,是的,不區分是不是浮動抵押的動產 同一財產如果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的,該財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留置權是優先于抵押權的
2021年5月,甲汽車租賃公司將汽車交付乙公司維修,乙公司經營范圍為汽車維修、汽車零配件的批發與零售。乙公司修理好后,甲公司及時支付了修理費,向乙公司取回汽車時,乙公司主張因甲公司未支付一筆到期的汽車零配件貨款而扣留該汽車。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乙公司留置權行使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權,企業間行使留置權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B.乙公司不可以行使留置權,因為甲公司已經及時支付了修理費 C.乙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權,通知甲公司在60日內支付汽車零配件貨款 D.乙公司不可以行使留置權,動產占有與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答: A,C 企業間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候,什么情況下才會把“其他綜合收益”結轉到:留存收益中?
答: 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將“其他綜合收益”結轉到留存收益中的情況,主要依賴于處置后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以及是否繼續采用權益法核算。 如果處置后對被投資單位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且決定繼續采用權益法核算,那么與被出售股權相對應的部分需要從其他綜合收益或資本公積中結轉,并轉入當期損益。這是因為,雖然股權部分出售,但企業仍保留對被投資單位的部分權益,因此需要將相應的其他綜合收益或資本公積部分進行結轉,以反映這部分權益的當前價值。 如果處置后決定不再對被投資單位采用權益法核算,那么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能結轉損益的除外)或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的金額應全部結轉。這是因為,隨著權益法的終止,其他綜合收益或資本公積中與被投資單位相關的部分不再具有其原有的意義,因此需要全部結轉以反映這一變化。 所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是否將“其他綜合收益”結轉到留存收益中,取決于處置后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以及是否繼續采用權益法核算。這種結轉有助于更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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