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獨立核算的利弊

獨立核算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經營。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進行簡易核算,方便上級單位有效控制。
分公司獨立核算與分獨立核算,利弊分別在哪?
答: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比較選擇 所謂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謂分公司是一指作為公司的分支構而存在,在國家稅收中,它往往與常設機構是同義詞。 當一個企業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屬于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于:一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序復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二是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并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納所得稅。三是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則只能適用于獨立法人企業。 例二:藍天公司是一家擁有A、B兩家分公司的集團公司,2002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3000萬元,其分公司A實現利潤500萬元,分公司B損3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集團公司在2002年度應納稅額=(3000+500-300)×33%=1056(萬元)如果上述A、B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A、B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33%.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3000×33%=990(萬元),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500×33%=165(萬元),B公司由于2002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那么,藍天公司2002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990+165-1155(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155-1056=99(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例3:南京天順總公司在海南和珠海各設一家分公司,其中,南京地區企業所得稅率為33%,海南和珠海均為15%.2002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2000萬元;海南、珠海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200萬元和3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用,則2002度: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2000×33%=660(萬元)海南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5%=30(萬元)珠海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15=45(萬元)子公司匯回總公司利潤額=(200-30)×60%+(300-45)×60%=255(萬元)匯回利潤應交納所得稅=255×(33%-15%)=45.9(萬元)藍天公司總體稅收=660+30+45+45.9=780.9(萬元)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則藍天公司整體稅收=(2000+200+300)×33%=825(萬元)這樣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825-780.9=44.1(萬元)。可見,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認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因而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并入總公司帳上;而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因此,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在進入地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設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當地稅收優惠的政策。
在異地獨立經營,是建立獨立的公司好還是建立分公司好?有無利弊?
答: 同學你好 獨立的分公司就行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分公司獨立核算在當地交稅,當地做賬的話,它的產值也是歸屬到當地嗎?
答: 通常情況下,分公司獨立核算在當地交稅和做賬,其產值是歸屬到當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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