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分類有什么

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根據與租賃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歸屬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的認定標準:
(1)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這里的""大部分""通常是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的是,這條標準強調的是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的比例,而非租賃期占該項資產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如果租賃資產是舊資產,在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資產自全新時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時,則這條判斷標準不適用,不能使用這條標準確定租賃的分類。
(4)指導性標準,結合其他條件進行判斷,
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90%,
出租人: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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