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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商品合同其他承諾不可明確區分的情形

來源: 會計學堂實務 2021/12/09 1138人查看
精選回答

轉讓商品合同其他承諾不可明確區分的情形


轉讓商品合同其他承諾不可明確區分的情形: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進行整合,形成合同約定的某個或某些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也就是說,合同中承諾的每一單項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響。

識別履約義務的情況有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

識別履約義務的總原則是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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