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履約義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規定,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下列情況下,企業應當將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一是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組合)的承諾。二是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老師 什么是單項履約義務什么是多項履約義務,二者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嗎?
答: 你好,你就看是否能單獨計價,單獨確認收入。如果能夠單項履約 什么叫做單向履約義務 新準則第九條規定,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者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的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企業確定了商品本身能夠明確區分后,還應當在合同層面繼續評估轉讓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的承諾是否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彼此之間可明確區分. 企業應當將下列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2種情況) 1.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條件1: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商品能區分) 條件2: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合同層面可區分) 結論: ①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可明確區分履約義務; ②不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不可明確區分履約義務. 2.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如:提供保潔服務、酒店管理服務等. 【特別提示】 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如:某俱樂部為注冊會員建立檔案,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這兩個例子,為什么一個是時段履約義務,一個是時點履約義務?
答: 您好,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作為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確認相關收入;否則,應當作為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確認相關收入:1.合同要求或客戶能夠合理預期企業將從事對該項知識產權有重大影響的活動;2.該活動對客戶將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3.該活動不會導致向客戶轉讓某項商品。三者必須同時滿足才可以作為某一段期間,其余全部作為時點確認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單項履約義務是什么?
答: 新CAS 14改革了現有的收入確認模型,明確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是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基于該核心原則,新準則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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