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勞務合同外最常見和普遍的合同。
承攬合同的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其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承擔責任。若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意思是承攬人一般必須自己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承攬人還是責任人。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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