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扣除稅金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的稅費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但是不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百分之十三怎么計算 問
增值稅百分之十三計算: 銷項稅額=銷售額*13%。 銷項稅額=含稅金額/(1+13%)*13%。 不含稅價=價稅合計÷(1+稅率), 稅額=價稅合計÷(1+稅率)× 稅率。 答
計提并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的完整會計分錄 問
1、增值稅計提和繳納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下月交納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答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區別是什么 問
1、聯次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有3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則分好幾種,1、2、5聯都有。 2、發票使用人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普通發票由從事經營活動并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使用。 3、作用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增值稅普通發票除特殊情況,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 答
增值稅未申報或未比對什么意思 問
增值稅未申報或未比對:這句話應該是清卡的時候提示的,一般是增值稅沒有申報,或者數據比對沒有通過才提示,或者沒有抄稅就先申報,然后清卡。 如果未申報的話,應該先申報然后清卡,如果是比對不通過的話,要去稅務大廳柜面清卡,如果是沒有抄稅就申報的話,要作廢申報,然后抄稅,報稅再清卡。 答
經營租賃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問
根據稅務機關規定其經營租賃分為不動產經營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如果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話,其提供的不動產經營租賃的增值稅稅率為9%,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增值稅稅率是13%。如果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話,其提供的不動產經營租賃的增值稅征收率為5%,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增值稅征收率是3%。 答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有哪些?
答: 您好,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清算哪些費用不能扣除
答: 土地增值稅清算不能扣除的費用包括: 1.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出讓款; 2. 房地產銷售款; 3. 建筑物、設備折舊費; 4. 稅務機關核定不能扣除的費用; 5. 個人收入稅; 6. 其他不能構成可抵扣稅費的費用。 此外,為了控制土地開發的開支,土地增值稅清算還不能扣除以下費用: 1. 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土地開發投資、土地開發管理費用等; 2. 工程建設費用,包括:工程設計投資、施工投資、工程管理費用等; 3. 其他費用,包括:拆遷補償費用、水電費用等。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老師、公司出售商鋪要交的土地增值稅 扣除項目有哪些呢 ?
答: 同學你好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主要有: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另外,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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