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上的視同銷售和稅法上的是否一樣

視同銷售一般是稅法上的要求,會計上往往不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增值稅: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稅〔2016〕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
所有稅法的視同銷售在會計上是否是視同銷售
答: 同學您好,只有稅法才有視同銷售,會計上沒這個概念
會計上和稅法上視同銷售分別有哪些
答: 你好 (一)在會計層面上 發生了相關的業務,但是并沒有達到確認收入的條件,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 但是稅法層面,需要在相關業務發生的時候,確認收入繳納對應的稅費。 (二)在稅法層面——增值稅 來看一下什么情況下應該視同銷售?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均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 銷售代銷貨物; ③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稅法層面——企業所得稅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這下你可以區分視同銷售在會計和稅法上的說法了吧? 這個時候肯定會有同學問了,在實務中視同銷售該如何做賬、如何報稅呢? 在每年的5月份以前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把稅法上視同銷售的要做調增,稅法上不視同銷售的要調減。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稅法視同銷售的收入有哪些,舉下例
答: 稅法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上述八種情況的視同銷售下,有兩種不需要確認收入: (四)一般指的是用于不動產的建造,屬于自產自用性質,不確認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13%) (八)對外捐贈,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不確認收入;視同銷售并計算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13%) 其他情況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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