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要獨立核算

會計上可以獨立或非獨立核算,這個沒有強制,不過稅務方面企業所得稅是不認可獨立核算的(以前可能有一些歷史遺留的獨立核算按獨立企業,但是這個要看具體的地區政策)。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補充:
1、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獨立核算企業可以領用發票,自行開具發票。
2、非獨立核算,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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