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付款方是否可以寫單位簡稱

一般不可以的,
專票:
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普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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