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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分是什么

來源: 會計學堂實務 2022/06/26 407人查看
精選回答

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分是什么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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