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單位的農民工的工資由誰來支付

建筑單位農民工的工資按現在的規定應該是由總包進行發放的。依據如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補充:總包發工資是否個稅也需要由總包申報。
這個是由分包進行申報個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02號)將扣繳義務人認定標準明確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在這個政策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判斷,分包才是真正的發工資的決定者,所以是分包進行申報個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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