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開票收款有什么風險

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分公司進行開票收款,會導致三流不一致,是存在風險的。
發票的構成要件包括交易主體和結算主體。交易主體是構成合同權利義務的雙方,即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及對應的給付的雙方。結算依賴于交易而存在,交易主體和結算主體在實質上應當具有一致性。
如果總公司簽約、開票和收款,具體履行是分公司,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按照總公司將業務轉包給分公司來處理;總分公司之間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行為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簽約、結算和開票。
如果分公司采購、簽約和取得發票,總公司付款,應由總公司、分公司和供應商簽訂委托付款三方協議,明確總公司的付款行為是代分公司付款。
補充: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擴展知識:
5. 發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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