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含義是什么

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會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主要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主要是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當然,這種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在實體法中往往也規定了某些程序問題,而在程序法中則多有關于訴訟主體權利義務的規定。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補充: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是什么?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不同。
實體法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予以劃分的一種法律類別,是指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的法律,又稱訴訟法。
二、涵蓋的內容不同。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三、主要功能不同。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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