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財政專項資金會計分錄

收到財政專項資金的會計分錄主要依據以下政策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
1、屬于專款專用的財政性專項撥款, 可以不計入當年收入總額的分錄是:
借方:銀行存款
貸方:長期應付款--XX專項撥款。
2、屬于一般性的財政撥款或退返稅性質的,無指定用途的,計入“補貼收入”。
補充:財政補貼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注意的問題主要如下: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二條“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三條“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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