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保管滿5年后要怎么處理

發票保管五年后報備稅務局查驗之后可以銷毀。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補充:電子發票是否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電子發票是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具體分析如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的規定:“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所以我們從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后,在企業的ERP系統中產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經電子發票前置系統生成相關稅控信息,發送到升級版稅務端及電子底賬系統,并將稅控后的數據返回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對稅控數據處理后進行電子簽章,最終生成該筆發票數據的憑證(PDF)文件傳給企業ERP系統。企業ERP系統收到電子發票信息后,可經短信、郵件、APP等推送至用戶手機,消費者可以查看、下載電子發票信息。
電子發票上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章,不需要另外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