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怎么確定

政府會計準則第 5 號——公共基礎設施:
第一節 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或攤銷:
第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
政府會計主體確定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基準期;
(二)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三)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四)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對于政府會計主體接受無償調入、捐贈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第十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計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在確定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方法時,應當考慮與公共基礎設施相關的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
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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