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汽車折舊年限

辦公用汽車計入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照下面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 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 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 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 年;
(五)電子設備,為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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